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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法执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王文科、王会、王会军与窦洪欣生命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科,王会,王会军,窦洪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280号申请执行人王文科。申请执行人王会。申请执行人王会军。被执行人窦洪欣。本院在执行王文科、王会、王会军与被执行人窦洪欣生命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窦洪欣已付7000元,余款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青法民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建民审判员  李素林审判员  卢晓伟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子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