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永瓯商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胡杰与徐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杰,徐丽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瓯商初字第271号原告:胡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戴文良。被告:徐丽丽。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杰诉被告徐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杰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胡杰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0元,减半收取5250元,由原告胡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娄晓钦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剑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