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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永瓯商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胡杰与徐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杰,徐丽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瓯商初字第271号原告:胡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戴文良。被告:徐丽丽。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杰诉被告徐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杰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胡杰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0元,减半收取5250元,由原告胡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娄晓钦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剑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