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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初字第0377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张x与xx村委会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x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长民初字第03774号原告张x,女,汉族。被告xx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xx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张xx,系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白x、白xx,xx市xx区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x与被告xx村委会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何向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被告xx村的法定代表人张xx及其委托代理人白x、白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她的户口自出生就在被告村组,并参加了本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社会养老保险。在被告村亦有选民资格,享有村民待遇。2013年6月17日,被告给每位村民分配土地补偿款43000元,但未给她分配。现她认为自己确属被告村村民,理应享受同等村民待遇,故诉请判令被告给她分配土地补偿款43000元。被告辩称:2012年12月1日,xx工程将本村的土地征用。2013年5月20日,本村召开两委会及群众代表会议确定了本次征地分配方案。2013年6月11日,本村张贴公告公布了分配方案及参与分配人员名单。2013年6月15日至17日,给每位参与分配的村民分配征地补偿款43130.39元。分配方案中载明,因婚出嫁的人及子女不予分配,因原告已出嫁,所以不予分配。经审理查明:原告张x与吴xx于2001年11月26日登记结婚,吴xx系xx省xx市xx镇xx村xx组农业户口,原告婚后未将户口迁出,一直保留在被告村组。2012年12月1日,被告小井村土地被xx工程建设征用。2013年5月20日,被告召开两委会及群众代表会议确定了本次征地分配方案。2013年6月11日,被告张贴公告公布了分配方案及参与分配人员名单。2013年6月15日至17日,被告给每位参与分配的村民分配征地补偿款43130.39元。现原告认为自己属被告村组的合法村民,理应享受同等村民待遇分得相应土地收益款,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分配相应的土地收益款。庭审中,原、被告各坚持其诉、辩称意见。因双方分歧较大,致使本案调解未成。上述事实,有开庭笔录、户口本、结婚证、分配方案、公告、分配人员名单等材料为证,已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张x婚后户口一直在被告处未迁出,与被告业已形成有关权利义务关系,有权参与其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活动,且该项经济收益系法律赋予公民的,非其他任何人可以随意剥夺。原告作为被告村的合法村民,亦应在被告所确定的该次土地补偿款分配人员的范围之内,被告xx村村委会不给原告分配相应土地补偿款,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分配相应土地补偿款的诉求,依法予以支持。为了确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xx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村民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原告张x分配土地收益款43000元。本案受理费8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被告xx村委会承担437.50元,其余退回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何向阳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叶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