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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户法执字第0084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闫某某与王某某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七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户法执字第00847号申请执行人闫某某,男,1962年7月30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蔡某某,女,成年,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申请执行人之妻。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63年8月8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闫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6)户民初字第113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4830元,并承担诉讼费310元,执行费2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按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1996)户民初字第11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弋行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付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