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中审监假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兰树章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宜中审监假字第39号罪犯兰树章,男,1941年02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服刑。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09日作出(2010)宜宾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兰树章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兰树章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兰树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72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假释综合材料、罪犯标准考核分加分审批单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兰树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兰树章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西苓审判员 骆 萍审判员 谢晓宏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加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