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柘民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白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柘民初字第260号原告张某甲,男,住柘城县。被告白某甲,女,住柘城县。原告张某甲诉被告白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某甲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6月16日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婚后两人感情一般,也无共同子女。双方共同生活不到一年时间,被告就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被告离家出走已达六年之久,双方的婚姻早已名存实亡,故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未答辩。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2013年7月13日柘城县某某乡郭楼村委会证明一份;2、2013年7月13日张某乙证明一份;3、2013年7月14日张某丙证明一份;4、2013年7月14日张某丁证明一份;5、2013年7月14日张某戊证明一份。证明:自2007年被告白某甲离家出走,原、被告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经庭审,本院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内容客观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案件事实有关联,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5年原、被告自由相识恋爱,于2006年6月16日在柘城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开始共同生活,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差,婚后感情一般,经常生气、吵架。自2007年6月生气离家出走,被告至今未归,分居已达六年之久,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被告均无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无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原告张某甲诉讼来院,要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常生气、吵架,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白某甲自2007年6月生气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被告分居达六年之久,双方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原告张某甲要求离婚的诉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与被告白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洪亮审 判 员 李雪峰人民陪审员 赵 纪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亚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