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梨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县支行榆树台分理处与李永春、张文学、张文波金融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县支行榆树台分理处,李永春,张文学,张文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梨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县支行榆树台分理处。被执行人李永春,男,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张文学,男,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张文波,男,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于向本院提出本次终结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梨树县人民法院(2012)梨民二初字第4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业平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齐知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