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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梨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县支行榆树台分理处与李永春、张文学、张文波金融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县支行榆树台分理处,李永春,张文学,张文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梨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县支行榆树台分理处。被执行人李永春,男,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张文学,男,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张文波,男,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于向本院提出本次终结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梨树县人民法院(2012)梨民二初字第4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业平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齐知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