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深福法执字第516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周庆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庆文,郭怀春,郭小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5162号申请执行人周庆文,汉族,1979年11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郭怀春,男,汉族,1951年5月20号出生被执行人郭小岑,女,汉族,1977年7月24日出生。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2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郭怀春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3000元。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怀春、郭小岑名下的存款203000及逾期利息和相关费用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直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学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