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明民二初字第0030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陈亚、孙忠与孙忠、郭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明民二初字第00302号原告:陈亚,个体户。被告:孙忠,其他身份事项不详。被告:郭林,销售员。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陈亚诉被告孙忠、郭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亚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亚以实际无孙忠此人、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亚负担。审判员 袁志强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