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浔练民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江苏博事达(昆山)律师事务所与李小明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博事达(昆山)律师事务所,李小明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签发:拟稿:(2013)湖浔练民初字第378号原告:江苏博事达(昆山)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陈万宝。委托代理人:许重会。被告:李小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博事达(昆山)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李小明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博事达(昆山)律师事务所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价值人民币2826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李小明所有的银行存款2826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小明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沈莉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