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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柯调确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衢州市中医医院、柴薪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衢州市中医医院,柴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调确字第62号申请人:衢州市中医医院。法定代表人:周江文。委托代理人:袁志平。申请人:柴薪。本院于2013年7月5日受理了申请人衢州市中医医院与申请人柴薪关于确认(2013)柯调法室第080号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杨丽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衢州市中医医院与申请人柴薪因租赁合同纠纷,于2013年7月16日经衢州市柯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法院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柴薪于2013年7月31日前腾退衢州市中医医院所租衢州市中医医院上街门诊部底层营业用房沿街北端第7间房屋。二、衢州市中医医院于2013年7月31日退还柴薪租房押金1000元,若柴薪逾期未腾退房屋,则租房押金1000元不予退还。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丽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晓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