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139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邹士元与郝忠和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士元,郝忠和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1393号原告:邹士元,男,196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庐江县。委托代理人:杨俊,安徽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忠和,男,196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肥西县。委托代理人:金磊,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雨辰,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士元与被告郝忠和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士元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士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士元负担。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汪菡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