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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三执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潘田正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操世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田正,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操世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三执字第00115号申请执行人:潘田正,男,195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三山区。委托代理人:潘海峰。被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住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操世刚,男,196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田正与被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操世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149313.78元,已执行119482.62元,尚有被执行人操世刚29831.16元未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操世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操世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人可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2012)三民一初字第000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宗正代理审判员  戴 斌代理审判员  郑欢峰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祖 丹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