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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柘民一初字第96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孙某甲、孙某乙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柘民一初字第967号原告王某甲,女,住柘城县。被告孙某甲,男,住柘城县。被告孙某乙,女,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孙某甲、孙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遗林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振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