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柘民一初字第96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孙某甲、孙某乙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柘民一初字第967号原告王某甲,女,住柘城县。被告孙某甲,男,住柘城县。被告孙某乙,女,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孙某甲、孙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遗林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振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