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新民初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向英与陈玉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新民初字第617号原告向某:。委托代理人章坚:。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向某负担。审判员 陈天国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蔡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