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扶民初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林魁山与郑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魁山,郑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扶民初字第608号原告林魁山,男,汉族。被告郑刚,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魁山诉被告郑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魁山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交对被告郑刚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申请为林魁山真实意思表示,林魁山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林魁山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魁山对被告郑刚撤回起诉。审判员 高亚东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