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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扶民初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林魁山与郑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魁山,郑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扶民初字第608号原告林魁山,男,汉族。被告郑刚,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魁山诉被告郑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魁山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交对被告郑刚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申请为林魁山真实意思表示,林魁山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林魁山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魁山对被告郑刚撤回起诉。审判员  高亚东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