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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霍民二初字第0028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霍山县金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郭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山县金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二初字第00280号原告:霍山县金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霍山县。法定代表人:周启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志扬,霍山县南岳法律事务所律师。被告:郭磊,男,住霍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霍山县金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郭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山县金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学山(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