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舒民一初字第0107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青阳县依路通汽贸服务有限公司货运分公司与X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阳县依路通汽贸服务有限公司货运分公司,XXX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一初字第01070号原告:青阳县依路通汽贸服务有限公司货运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青阳县。法定代表人:乔东才,经理。委托代理人:方景河,职工。被告:XXX,男,198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青阳县依路通汽贸服务有限公司货运分公司诉被告X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阳县依路通汽贸服务有限公司货运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樊高峰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薛明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