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上刑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林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上刑初字第441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2013年7月6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13)4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佳吟、代理检察员杜恬君出庭,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5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林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饮酒后驾驶浙A×××××号小型越野客车沿望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海潮路口时,遇交警例行检查,被发现有醉酒驾车嫌疑。经依法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现场呼吸酒精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乙醇检验报告、现场执法录像光盘、人车合一照片、行驶证复印件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驾驶证复印件及驾驶证查询结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归案经过、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告人林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威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俞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