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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刑执字第389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刘薇贪污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薇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3899号罪犯刘薇,女,197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文化程度高中,现在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9日作出(2007)成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薇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起于2007年6月11日。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1日作出(2007)川刑终字第4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起于2007年6月11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0日作出(2009)川刑执字第153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0日作出(2011)成刑执字第516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止于2027年8月9日。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于2013年6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及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刘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37分。判处该罪犯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2000元。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二六年七月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佩审 判 员  牟世清代理审判员  谭默娜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