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民二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王艳红与李福江、高兴敏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红,李福江,高兴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二初字第150号原告王艳红,女,汉族,干部,现住大安市。被告李福江,男,汉族,现住大安市。被告高兴敏,女,汉族,现住大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红诉被告李福江、高兴敏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王艳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艳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0元,减半由原告王艳红负担。审判员 张明兢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立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