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成刑执字第382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李康贷款诈骗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3822号罪犯李康,女,1968年2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定县人,文化程度高中,现在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服刑。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6日作出(2009)天全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康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50000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50000元,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8日作出(2009)雅刑终字第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起于2008年9月10日止于2024年9月9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7日,作出(2012)成刑执字第24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1个月,减刑后刑期止于2023年8月9日。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于2013年6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及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19分。判处该罪犯的罚金50000元、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该罪犯已履行10000元。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佩审 判 员  牟世清代理审判员  谭默娜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