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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温新商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与李丹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李丹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温新商初字第10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负责人:应海卿。委托代理人:柳正晞。委托代理人:陈彩红。被告:李丹峰。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与被告李丹峰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由处分诉讼权利,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晓颖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郑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