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刑执字第404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吉多伍呷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吉多伍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4048号罪犯吉多伍呷,女,1959年9月26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冕宁县人,文盲,现在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服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13日作出(2003)川凉中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吉多��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16日作出(2004)川刑复字第5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0日作出(2006)川刑执字第105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4日作出(2009)川刑执字第124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刑期起于2009年8月24日止于2029年2月23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0日作出(2011)成刑执字第524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止于2028年1月23日。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于2013年6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及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吉多伍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00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吉多伍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吉多伍呷减去有期徒刑是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O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止。本裁定��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佩审 判 员 牟世清代理审判员 谭默娜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