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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万民初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7-09-09

案件名称

郑丽娟与山西五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丽娟,山西五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民初字第603号原告郑丽娟,女,198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权立业,男,198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山西五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漪汾街。法定代表人王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晓强,山西盛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街100号1幢1单元23层2301-2308号。负责人李云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鸿飞,男,1983年5月7日出生,汉族,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员工,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丽娟与被告山西五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中,原告郑丽娟于2013年7月16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丽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丽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8元减半收取344元,由原告郑丽娟负担。审判员  任向军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