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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乐执民字第1336-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郑胜奇与朱建武、郑颖洒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郑胜奇,朱建武,郑颖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温乐执民字第1336-2号申请执行人郑胜奇。被执行人朱建武。被执行人郑颖洒。本院根据已经生效的(2012)温乐商初字第76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郑胜奇与被执行人朱建武、郑颖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朱建武、郑颖洒在乐清市范围内没有房产,在银行没有发现存款,郑颖洒在温州市住房公积金乐清分中心有公积金33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公积金进行扣划;依法扣留被执行人郑颖洒在乐清市质量监督局清江质量监督所有工资收入;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在乐清日报予以曝光。现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故暂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温乐执民字第1336号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线索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执行员  郑建财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阮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