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杭刑终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许士成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士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刑终字第488号原公诉机关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士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审理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许士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3年6月7日作出(2013)杭拱刑初字第463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许士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原审被告人许士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士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许士成危险驾驶犯罪的事实清楚,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原审审判程序合法。对上诉人许士成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士成撤回上诉。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3)杭拱刑初字第46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晓明审 判 员 寿俊峰代理审判员 高 强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茂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