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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霍民保字第0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叶某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祖全,叶炳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保字第00011-2号申请人:李祖全被申请人:叶炳刚本院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2013)霍民保字第0001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并扣押叶炳刚所有的皖N*****号帕萨特轿车一辆。现因申请人李祖全在财产保全的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本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叶炳刚所有的皖N*****号帕萨特轿车一辆的查封与扣押。审判员 许 涛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黎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