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关某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龙刑初字第93号公诉机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关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8月13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取保候审。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安龙检刑诉(2013)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关某窜至安阳市龙安区张家庄村张某某经营的小卖铺内,先假意要买一条精红香烟(黄金叶硬红旗渠),后假意又买啤酒,乘失主拿啤酒之机将自己随身带来的假精红香烟(盒内全部用报纸和卫生纸填充)与之调换,后称自己还要到其他地方买东西,一会儿回来取货为由逃匿。2013年7月29日上午,关某使用上述方法分别到安阳市龙安区北彰武村岳某某经营的小卖部、安阳市龙安区西高平村户某某经营的小卖铺内各调换一条精红香烟(黄金叶硬红旗渠)。经物价评估鉴定,被盗三条香烟共价值人民币264元。被告人关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关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关某已退赔三名失主全部经济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关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张某某的陈述、失主岳某某的陈述、失主户某某的陈述、失主张某某、岳某某、户某某辩认被告人笔录三份、安阳市龙安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盗香烟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烟草公司销售清单、被盗物品照片、被告人无前科证明、三名失主收到赔偿款的收到条、被告人关某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关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积极退赔失主。为打击盗窃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关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宋?子?晶???????????????二○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吉?菲?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