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善西民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李某丙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西民初字第206号原告:李某甲。委托代理人:董尚艳、周燕燕。被告:李某乙。被告:李某丙。被告:李某丁。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甲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曹建强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 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