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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善西民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李某丙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西民初字第206号原告:李某甲。委托代理人:董尚艳、周燕燕。被告:李某乙。被告:李某丙。被告:李某丁。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甲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曹建强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 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