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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草商初字第510-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赵炯与周铁伟、诸暨市伟越化纤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炯,周铁伟,诸暨市伟越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草商初字第510-2号原告:赵炯。被告:周铁伟。被告:诸暨市伟越化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忠法。关于原告赵炯为与被告周铁伟、诸暨市伟越化纤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2日依原告申请依法作出对被告诸暨市伟越化纤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40万元的财产保全裁定。现因原告赵炯申请解除上述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诸暨市伟越化纤有限公司在绍兴银行大唐支行账号为001282036900010银行存款14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蒋少煚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