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商初字第123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青岛瑞民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与刁仁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瑞民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刁仁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商初字第1231号原告:青岛瑞民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琅琊台路198号。法定代表人:李悦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泗才。被告:刁仁洲。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瑞民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与被告刁仁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付清欠款,原告于2013年7月16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瑞民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美灵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崔希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