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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礼民初字第0039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雷涛与刘召群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涛,刘召群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礼民初字第00396号原告雷涛,男,1986年12月25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黄雪莉,陕西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召群,女,1988年6月2日生,汉族,农民。原告雷涛诉被告刘召群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雷涛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涛在诉讼期间自行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雷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雷涛承担。审判员 :王国庆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广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