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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寿法执字第196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张子虎与张子波、李明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寿法执字第1961号申请执行人:张子虎被执行人:张子波被执行人:李明会上列双方当事人民间借贷一案,于2013年3月29日审结。该案(2013)寿侯民初字第83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明会所有的位于寿光市水岸嘉园35号楼西单元302室的房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洪江执行员  胡沂奎执行员  吴廷永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敏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