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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榆民一初字第0098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怀怀与被告高新、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怀怀,高新,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民一初字第00982号原告刘怀怀。委托代理人云治国,陕西尊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新。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榆林市长乐南路东10号阳光世纪家园商铺三楼负责人,王罡,系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怀怀与被告高新、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怀怀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怀怀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怀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刘怀怀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锐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鱼晓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