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贵行非审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刘旭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贵池分局,刘旭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贵行非审字第00066号申请执行人: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贵池分局,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翠柏南路67号。负责人:陈三元,该分局局长。被执行人:刘旭生,男,1964年3月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申请执行人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被执行人刘旭生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贵工商处字(2013)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3年2月4日作出的贵工商处字(2013)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贵池分局申请执行贵工商处字(2013)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刘旭生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5元、罚款人民币2000元及加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晓姿审判员 慈 源审判员 时立强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汪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