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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锡知民初字第027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叶华键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叶华键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锡知民初字第0275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家朋、唐文斌,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华键。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飞公司)与被告叶华键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奥飞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奥飞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飞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奥飞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韩蓓代理审判员  杨曦人民陪审员  沈平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范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