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涉民初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茂起与被告赵红岗、申琴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茂起,赵红岗,申琴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678号原告王茂起,农民。委托代理人李素霞,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红岗(赵红刚),农民,住涉县。委托代理人申琴叶,系被告赵红岗的妻子。被告申琴叶,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茂起与被告赵红岗、申琴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茂起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茂起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茂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彦花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