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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涉民初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茂起与被告赵红岗、申琴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茂起,赵红岗,申琴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678号原告王茂起,农民。委托代理人李素霞,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红岗(赵红刚),农民,住涉县。委托代理人申琴叶,系被告赵红岗的妻子。被告申琴叶,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茂起与被告赵红岗、申琴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茂起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茂起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茂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彦花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