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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李执字第75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张德华与青岛吉斯五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华,青岛吉斯五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李执字第759号申请执行人张德华,男,汉族。被执行人青岛吉斯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彬,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张德华与被执行人青岛吉斯五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6月24日审结。该案(2010)李商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岛吉斯五金有限公司已将本案案款交至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账户,案款已发还给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申请事项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0)李商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清华审 判 员  杨美生代理审判员  桂文全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吕雅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