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民初字第0085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4-05-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3)00854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民初字第00854号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83年9月26日,汉族,眉县槐芽镇西街村*组村民,现租住本市桥南峪泉村。被告郭某,男,生于1970年3月15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长青路**号院*号楼*单元*号,现租住本市渭滨区孔家庄村。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杨云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郭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2010年3月份经人介绍我与被告相识,同年9月2日登记结婚,9月12日举行婚礼,2011年3月2日婚生一女郭某孩,孩子自出生一直由我抚养。被告与我结合前隐瞒他的真实年龄和住房情况,故我对被告了解不够,我们婚姻基础很差。婚后被告家人不善待我,不尊重我的人格,严重影响了我与被告的夫妻关系。2012年7月,被告在其妹子的挑唆、参与下将我打了一次,此后我与被告双方互不理睬,形同陌路,其间多次协商离婚无果。现依法起诉请求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女郭某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郭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婚前我没有隐瞒年龄。原告生完小孩后情绪不好,她辱骂我父母,我才轻轻扇了她一下,就这一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0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9月2日登记结婚,9月12日举行婚礼,2011年3月2日婚生一女郭某孩。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因双方性格差异,加之原告与被告家人沟通不够,致双方产生矛盾。现原告王某某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郭某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王某某提交的结婚照,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被告郭某系自由恋爱后自愿结婚,婚姻基础尚好。虽然自孩子出生后双方产生矛盾,对夫妻感情有所影响,但不致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交流,互让互谅,相互体贴,妥善处理好家庭、夫妻矛盾,夫妻感情和好仍然有望。据此,为了维护稳定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郭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云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