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民初字第429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邢玉贵诉被告丁绍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玉贵,丁绍功,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4298号原告邢玉贵,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县。委托代理人:高四鹏,青岛黄岛周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绍功,男,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原胶南市)。委托代理人:王锡春,山东仁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本院于2013年5月27日受理原告邢玉贵与被告丁绍功、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邢玉贵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丁绍功、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玉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史丽丽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董优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