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乐执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志、梁金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志,梁金涛,梁学进,刘桂香,梁军涛,赵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乐执字第447号申请人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城新昌路**号。法定代表人赵连东,行长。被执行人刘志。被执行人梁金涛。被执行人梁学进。被执行人刘桂香。被执行人梁军涛。被执行人赵霞。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志等六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乐商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鞠成东审判员 田洪伟审判员 田守会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振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