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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秀执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刘某婚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某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秀执字第186号申请执行人吕某某。被执行人刘某。申请执行人吕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闸民一(民)初字第502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41436元,于2013年11月1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某离婚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已自动履行完毕,现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闸民一(民)初字第502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助理审判员  李盛春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