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丹执字第0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王涛与淡红卫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涛,淡红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丹执字第00006—4号申请执行人王涛,男。被执行人淡红卫,男。申请执行人王涛与被执行人刘斌、张春锋、淡红卫运输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丹民初字第00195号民事判决:由淡红卫赔偿原告王涛经济损失6000元,承担诉讼费1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淡红卫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涛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淡红卫长年在外,下落不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王涛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现申请人王涛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2012)丹民初字第00195号民事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执行终结。待被执行人淡红卫回家及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王涛再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军民审判员 刘书义审判员 褚艳艳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董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