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360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天津市荣众世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曹晖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荣众世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曹晖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3609号原告天津市荣众世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密云路南头红旗毛纺织厂院内平房(科技园)。法定代表人刘敖,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谷雨,该公司职员。被告曹晖,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荣众世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晖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荣众世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荣众世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增杰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范 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