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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西执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庆阳市永丰机电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庆阳市永丰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539号申请执行人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庆阳市永丰机电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庆阳市永丰机电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07)庆西民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庆阳市永丰机电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300000元,并支付2007年1月1日起到归还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其他诉讼费6150元,合计11950元,由被告庆阳市永丰机电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庆阳市永丰机电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文华因犯骗取票据承兑罪于2007年11月12日被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目前正在服刑中,权利人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08年11月2日以被执行人武文华正在平凉监狱服刑,且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书面申请领取债权凭证。我院于2008年12月1日以(2008)庆西民执字第31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2008)庆西执字第31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13年6月3日,申请执行人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执行人庆阳市永丰机电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文华刑满释放为由申请恢复执行,在恢复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庆阳市永丰机电公司于2010年8月5日被庆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峰分局吊销,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2013年7月11日申请执行人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庆阳市永丰机电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武文华之子武恒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武恒波用其经营的陕西成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款项代原庆阳市永丰机电公司归还申请执行人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22万元,下余贷款本金、利息、诉讼费申请执行人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予以放弃;二、执行立案费4580元由申请执行人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现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07)庆西民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瑞审判员  金 波审判员  王丽峰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红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