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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德中法执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德州诚亿塑业有限公司、夏津县德昊制衣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诚亿塑业有限公司,夏津县德昊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德中法执字第69-2号申请执行人:德州诚亿塑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夏津县德昊制衣有限公司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德中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义务,因案情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德中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趱超审判员  李战军审判员  张志秋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晓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