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衢柯交民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王晓与潘四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潘四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交民初字第246号原告:王晓。委托代理人:郑东兴。被告:潘四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法人代表:郑美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诉被告潘四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7月16日提出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晓承担。代理审判员  沃建群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詹洪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