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华民初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原告董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民初字第00091号原告董某,女,汉族,农民,住华县。被告王某,男,1984年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华县,现在陕西省卤阳劳教所强制戒毒。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某承担。审 判 长 王瀚武审 判 员 李 凌代理审判员 张湘媛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傅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