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万刑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任张保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张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万刑初字第452号公诉机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张保,男,1986年4月9日出生于山西省柳林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柳林县,暂住太原市。2010年3月19日因盗窃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2年10月19日因盗窃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3月1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看守所。太原市万柏��区人民检察院以并万检公刑诉(2013)3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张保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娜、刘利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张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3年2月25日上午,被告人任张保在本市万柏林区太原科技大学主楼东侧靠近天桥的自行车存放点,盗窃被害人卫某红色凤凰仿捷牌女式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345元。作案后,赃物销赃挥霍。2013年3月8日15时许,被告人任张保在本市万柏林区太原科技大学正门口主路50米处的自行车存放点,盗窃被害人王某1蓝色凤凰牌女式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303元。作案后,赃物销赃挥霍。2013年3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任张保在本市万柏林区太原科技大学主楼东侧的自行车存放点,盗窃被害人王某2蓝色上岛牌男式自行车一辆,购买价人民币200元。作案后,赃物销赃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抓获经过,对案报告,作案工具照片,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曾因盗窃被行政处罚的证明材料,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张保采取秘密手段一年内多次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任张保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任张保曾因盗窃被行政处罚,有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任张保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3日起至2013年8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利平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晶 更多数据: